2020-11-09 09:47:47來源:大連市人大常委會
??來函請寄: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廣場四號大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編:116011
??電子信箱:dlrdfgw@126.com
??聯(lián)系電話(傳真):0411-83722331
??特此通告。
??大連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大連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社會信用管理,提高社會信用水平,促進社會信用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huán)境,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社會信用的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tǒng)稱社會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的狀態(tài)。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社會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及社會信用環(huán)境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基本原則】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披露、共享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客觀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買賣社會信用信息。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議事協(xié)調機構,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推進本行政區(qū)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第六條【管理主體】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是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社會信用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各項政策措施并負責協(xié)調實施。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單位(以下統(tǒng)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歸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開展信息的公開、查詢和應用等相關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第七條【工作平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披露、共享和使用的統(tǒng)一載體。
??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條【社會信用信息分類】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社會信用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以及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市場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和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社會信用信息。
??第九條【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清單制度】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和信息提供主體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編制本轄區(qū)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明確各行業(yè)、各領域需要記入信用檔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體項目。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清單實施動態(tài)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信用承諾】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應當積極推行信用承諾制度,將社會信用主體信用承諾的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公共信用檔案的內容】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建立社會信用主體的信用檔案。信用檔案的內容包括: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基礎信息清單】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和職業(yè)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登記注冊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以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基本情況,認證認可信息,行政許可或者資質信息;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信息。
??第十三條【失信信息清單】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違反信用承諾制度受到責任追究的信息;
??(二)涉及信用的欠繳稅費信息;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五)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或者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等的信息;
??(六)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七)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條【其他信息清單】其他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到的榮譽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等信息;
??(三)信用承諾信息;
??(四)反映社會信用主體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的信息;
??(五)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體負責記錄本單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根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進行歸集。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發(fā)現提供的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通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信息歸集的其他方式】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除通過信息提供主體歸集公共信用信息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歸集信息:
??(一)從媒體公告上獲??;
??(二)按照約定從行業(yè)組織、公共事業(yè)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有償或者無償獲?。?/p>
??(三)按照約定從社會信用主體有償或者無償獲?。?/p>
??(四)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市場信用信息的鼓勵】鼓勵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記錄自身業(yè)務活動中產生的市場信用信息。
??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交易平臺等根據管理和服務需要,可以依法依約記錄其會員、成員的市場信用信息。
??信用服務機構等單位采集市場信用信息,涉及征信業(yè)務的,應當遵守征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采集市場信用信息應當按照真實、客觀、必要的原則依法進行。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經社會信用主體本人同意或者授權,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條【鼓勵信息公開】鼓勵社會信用主體自行披露其市場信用信息。社會信用主體可以通過聲明、自愿注冊、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信用服務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等提供自身市場信用信息,并保證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不得收集的個人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歸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歸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yè)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是明確告知社會信用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社會信用主體書面同意或者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條【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建設,依托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等相關信息系統(tǒng)的互聯(lián)互通,將社會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按需共享,在信用監(jiān)管等過程中加以應用,支撐形成數據同步、措施統(tǒng)一、標準一致的信用監(jiān)管協(xié)同機制。推動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合作共享。
??第二十一條【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采取公開、查詢和政務共享三種方式通過“信用中國(遼寧大連)”網站等渠道免費向社會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信用信息查詢】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制定并公布社會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規(guī)范,合理設置查詢窗口,通過平臺、網站、移動終端、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社會信用主體查詢本單位或者本人非公開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出具有效證明。
??依法獲得被查詢社會信用主體授權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查詢該社會信用主體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且應當按照與被查詢社會信用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信息;未經被查詢社會信用主體同意,不得超越既定用途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三條【信息安全管理一般規(guī)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會同信息提供主體和信息化基礎設施提供單位,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力建設,強化數據加密和智能終端加固等技術手段,保障大數據背景下的信息安全。
??第三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十四條【聯(lián)合激勵和懲戒機制】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共同參與,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建立跨部門、跨領域、跨行業(yè)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依法加強對守信行為的褒揚和激勵,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
??第二十五條【信用獎懲清單】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編制信用獎懲措施清單,明確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認定依據、認定主體、實施對象和獎懲措施等具體事項。
??信用獎懲措施清單實行動態(tài)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懲戒措施不得實施。
??第二十六條【良好行為】社會信用主體受到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表揚、表彰、獎勵,被授予榮譽稱號,應當記入良好信用行為記錄;社會信用主體參加志愿服務、慈善捐贈等行為,以及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良好行為,可以記入良好信用行為記錄。
??第二十七條【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信用主體,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yōu)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yōu)惠政策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yōu)先選擇對象;
??(三)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給予信用加分;
??(四)在教育、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社會保障等領域,給予重點支持和優(yōu)先便利;
??(五)在日?;驅m棛z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六)在“信用中國(遼寧大連)”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宣傳推介;
??(七)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懲戒相當原則】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信用懲戒措施,應當與社會信用主體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的許可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并告知實施的依據、理由、救濟途徑以及解除懲戒措施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失信行為認定程序】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應當依法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通知相關失信主體,同時告知名單的列入、移出條件和救濟途徑。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對失信程度尚未達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社會信用主體,可以根據監(jiān)管需要建立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監(jiān)管措施。
??第三十條【披露期限】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一般為5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但依法被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的,自該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失信主體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屆滿時尚未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該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之日。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披露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刪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行為】社會信用主體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通過“信用中國(遼寧大連)”網站向社會披露: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五)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失信行為的限制措施】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有失信信息記錄的失信主體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中,增加監(jiān)管頻次;
??(二)在行政管理中,不適用社會信用承諾等便利化措施;
??(三)在財政資金資助等政策支持中,給予相應限制;
??(四)在表彰獎勵活動中,給予相應限制;
??(五)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三條【嚴重失信主體懲戒措施】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應當在法定權限內,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嚴重失信主體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限制準入相關市場、行業(yè)或者開展相關業(yè)務活動;
??(二)限制從事相關金融活動;
??(三)限制享受相關公共政策;
??(四)限制相關任職資格;
??(五)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
??(六)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四條【單位責任人的記錄和懲戒】建立失信責任追究機制。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記錄該單位嚴重失信信息時,應當標明對該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并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依規(guī)對其進行失信懲戒。
??第三十五條【其他措施】鼓勵市場主體在進行生產經營、交易談判等經濟活動中參考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評分和信用評價結果。
??鼓勵市場主體根據社會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采取優(yōu)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yōu)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四章 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障
??第三十六條【權益保障一般性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及信用服務機構進行社會信用主體信息歸集、采集、披露、共享和使用等活動,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制度,建立異議處理、信用修復、投訴舉報、責任追究等機制,保護社會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知情權】社會信用主體有權知曉與其本人社會信用信息相關的采集、使用等情況,以及自身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
??向社會信用主體提供相關服務的,不得將該服務與自然人社會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綁,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社會信用主體接受。
??第三十八條【異議權】社會信用主體認為其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或者提供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出異議。
??第三十九條【異議處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作出異議標注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并將更正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對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的異議信息,應當通知信息提供主體核查,信息提供主體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復,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核查回復后2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仍有異議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移交信息提供主體處理。
??第四十條【刪除權】社會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歸集后,據以認定其失信狀態(tài)的行政行為被行政機關自行更正或者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原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該告知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在公示的信用檔案中進行相應變更或刪除該信息。
??第四十一條【信用修復權】失信主體在規(guī)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和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停止披露,終止實施聯(lián)合懲戒措施。
??失信主體存在國家規(guī)定的特定違法犯罪行為的,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的,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可修復的,不適用社會信用修復。
??第四十二條【救濟權】社會信用主體認為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信用信息處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社會信用主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社會信用行業(yè)發(fā)展
??第四十三條【行業(yè)發(fā)展鼓勵政策】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信用服務產業(yè)發(fā)展政策,支持和規(guī)范信用服務機構發(fā)展,推動信用業(yè)態(tài)和信用產品創(chuàng)新,培育信用服務機構,發(fā)展信用經濟。
??第四十四條【發(fā)揮信用服務機構作用】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引入信用服務機構參與重點領域信用記錄采集,鼓勵與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與市場信用信息的有益整合。
??第四十五條【信用服務基本原則和要求】信用服務機構采集、處理社會信用信息,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審慎和安全的原則,自覺接受監(jiān)督管理。
??信用服務機構對在業(yè)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妨礙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信用報告使用】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涉及重大資金、資源、項目的,應當依法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可以使用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社會信用報告。
??第四十七條【信用產品與服務】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互聯(lián)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發(fā)和創(chuàng)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用產品和信用服務,拓展應用市場和服務范圍。
??第四十八條【行業(yè)自律管理】信用行業(yè)協(xié)會應加強行業(yè)自律管理,制定行業(yè)規(guī)范和標準,編制行業(yè)統(tǒng)計報告,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宣傳、誠信倡議等,提升行業(yè)服務能力和公信力。
??第六章 社會信用環(huán)境建設
??第四十九條【政務誠信建設】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加快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政務誠信監(jiān)督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完善政府失信投訴舉報機制,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強政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地方政府債務等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公職人員誠信檔案,記錄有關誠信履職情況并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加強對政務誠信情況的監(jiān)督、考核、評價和應用。
??第五十條 【司法公信建設】積極推進司法公信力建設。市及區(qū)(市)縣司法機關應當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水平,推進司法公開,嚴格公正司法,維護公平正義。
??第五十一條【行業(yè)分級分類監(jiān)管】國家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應當建立本行業(yè)、本領域社會信用主體信用評價機制,實行行業(yè)信用評價,劃分社會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并根據行業(yè)信用評價結果對社會信用主體采取差異化的監(jiān)管措施。允許社會信用主體通過整改失信行為、參與公益活動等方式提升行業(yè)信用等級,暢通失信救濟渠道。
??第五十二條【重點行業(yè)信用監(jiān)管】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加強信用監(jiān)管,在社會中介服務、家政服務、醫(yī)療防疫、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服務等行業(yè)建立從業(yè)人員社會信用檔案,并將信用信息及時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第五十三條【社會誠信建設】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誠信文化建設,培育規(guī)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引導誠信風尚,提高社會信用主體的信用風險意識和信用管理能力。
??充分發(fā)揮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弘揚誠信文化,普及誠信知識,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第五十四條【社會監(jiān)督】社會信用主體有權依法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失信及侵害社會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有權就相關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信息提供主體法律責任】信息提供主體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六條【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和信息提供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騙取、竊取或者以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違規(guī)刪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規(guī)定免費向社會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公開披露未經社會信用主體同意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五)違反規(guī)定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
??(七)越權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
??(八)違反規(guī)定出售公共信用信息的;
??(九)未按規(guī)定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職責的;
??(十)應當刪除、變更公共信用信息而未予刪除、變更的;
??(十一)違反規(guī)定對社會信用主體采取懲戒措施的;
??(十二)未按規(guī)定處理和答復異議信息的;
??(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信息使用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按照與社會信用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經社會信用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由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因未按照與社會信用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實施效力】本條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